1-1 何謂選擇權?

讓我們先瞭解選擇權的基本概念,選擇權起源於十七世紀荷蘭人購買鬱金香時獲利避險的工具。選擇權基本上一種契約,這個契約賦予你擁有選擇的權利,選擇執行或不執行的權利,而這項契約是可以買賣的。你可以買選擇權,也可以賣選擇權。支付買賣選擇權的代價稱為『權利金』。

選擇權又分為兩種,一種是買權,一種是賣權。

舉例來說,小明看好市價10,000元的Nokia8310,兩個月後會因熱賣而價格上揚。於是他以500元的代價向小王買進一個買權,約定兩個月後以10,000元的價格跟他買手機。這項契約就叫做『選擇權』(options)。如果兩個月後,手機的價格高於1萬元,則小明就可以以1萬元的價格向小王買進這支手機,小王也必須遵守約定,履約賣出;但是如果兩個月後,手機的價格並不值1萬元,那個小明當然不會願意用1萬元去買。他可以選擇放棄執行這項權利。所以說購買選擇權擁有選擇執行或不執行的權利。

不過,購買選擇權也是有代價的,小明不管要不要行使權利,當初付給小王的500元都不能取回,這個代價就叫做『權利金』(Premium)。約定好1萬元購買的價格就叫做『履約價』(strike price)。約定好兩個月後的期限就叫做『到期日』或『履約日』(expiration date)。

小明花500元購買一個選擇權,對他有什麼好處呢?最壞的情況,這支手機兩個月後跌到1萬元以下,小明頂多是不買,他最大的損失只是500元的權利金,可是反過來想,如果手機超過1萬元,小明可能只多花了500元的代價就可以用1萬元買12,000元或15,000元甚至以上的手機。他利用有限的風險,去買一個獲利的可能性。

如果小王抱持的相反的看法,並不認為手機兩個月後會漲價,他就可以收取小明500元的權利金,他必須負擔履約的義務。對他來說,最大的獲利就是賺到權利金,但如果手機在到期日之後確實漲到超過一萬元,他的損失也會隨之擴大。基於小王有義務履行合約,因此有潛在的風險,所以要得繳保證金(Margin)以確保他具有履行合約的能力。

這是就買賣『買權』的狀況,相對的,你也可以買賣『賣權』。例如小明覺得手機會跌價,他就可以去買一個『賣權』,在到期日內以約定的價錢將商品賣出,一旦手機價格低於1萬,可能只剩8000元,但是他還是可以用1萬元的價錢賣給小王。小王一旦收了權利金,無論價格如何,他一定得履約。對小明來說,最大的損失頂多就是如果手機價格高過1萬元,他就不賣,500元的權利金也拿不回來。
■ 三分鐘提醒
  1. 選擇權提供交易者在未來以約定的價格(履約價)買進或賣出約定標的物的權力。

  2. 購買選擇權並繳交權利金後,並不代表你一定得買進或賣出這項約定標的物,你獲得的是選擇是否行使買賣的權利,不是義務。

  3. 如果你是選擇權的賣方,收取對方的權利金,你就有義務要以約定的價格賣給對方或向對方買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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